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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宇嵘等:影视投资合同中的核心问题

信息来源:欧宝体育下载 发布时间:2024-09-11 20:25:59


  

姜宇嵘等:影视投资合同中的核心问题

  1. 为什么影视投资喜欢签投资合同而不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成立项目公司来运营影视项目?

  合同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共同特点是共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是所有投资的基本原则。

  影视投资合同约定的是投资、生产、销售、回收投资的完整循环。在投资的时候,各投资方明确明白我们要生产哪一部具体的电影或电视剧,各投资方的目标就是把电影或电视剧制作好,尽快卖出去,然后把诸如票房、网络站点平台授权费这些发行回款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方,这是一个完整的循环。

  以《第二十条》为例,2023年初夏启动投融资和制作,2024年春节就上映了,票房结算大约也就需要半年时间。我们得知影视投资项目花钱快、回钱快、周期特别短。考虑到仅公司清算注销可能就需要半年、一年的时间,因此行业会选择合同投资。

  第一种:多个投资方签署同一份投资合同,类似于圆桌会议的模式,所有的投资方一起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约。

  这种圆桌会议式的多方合同,优点是公开透明,所有的投资方都在同一个合同中,各方都了解项目的投资比例、投资进展、项目进展。

  缺点是协调成本过高,容易形成僵局。因为合同的性质导致形成补充协议一定要经过合同各方全体同意,刚才我们已说了电影生产制作周期比较短,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如果你的待定事项总要全体同意,效率就太低,太容易形成僵局了。

  第二种:一个主投方分别与多个投资方一对一、背对背签约,可以规避圆桌模式的僵局问题。

  这种一对一、背对背的签约方式,就为了解决圆桌模式的问题应运而生的。但是实践当中圆桌问题会出现僵局,但一对一、背对背模式有可能会出现骗局。实践中就发生了电影主投方把一个电影的投资额度超卖的情况。各个投资方都是背对背的,作为投资方不了解他自己的实际投资金额占电影总投资额的比例,向法院举证自己的真实投资分配比例就特别困难。

  第三种:目前行业里最常见的影视投资的模式是两层投资合同。第一层两个主投方签主投合同。第二层是两个主投方分别和各自引入的投资方签署引投合同。

  从结构上,主投方对引投方投资款到位实际上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某一个引投方的投资款不能按期到位,主投方要负责先把这个投资款垫进来,这样的话资金不到位的风险就会降到最低。

  律师要从法财税三个角度去互相验证和衡量。从财、税的角度考虑三流合一,现金流是怎么走、发票是怎么开、税是怎么交。如果演员片酬不走现金流,直接就互抵,互相不开发票。剧组少支出两千万,直接确认张三持有10%的投资。我们就会发现这样安排存在极大的问题:偷逃增值税、偷逃个人所得税。

  影视项目一旦启动,每天都在烧钱,一旦有逾期付款,就会造成窝工,窝工的损失非常大,多拖一天,可能就多花三五百万,这个谁也受不住。

  如果我们只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那就忽略客户最大的需求了。违约金根本盖不住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

  客户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尽快找新投资方,尽快把钱融进来。获得新资金的前提,投资份额不能被逾期付款的投资方占用,一定要尽快释放开来。

  第一种选择,稀释,释放对方部分投资比例;第二种选择,解约,释放对方全部投资比例。选择权应该放在主投方手中。

  某个引投方逾期付款,但是大部分的投资款都按期到账了,小部分逾期了。主投方通常不会解约,会把他的投资份额按照实际支付的投资款稀释就好。比如说这样约定: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乙方投资款超过七(7)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乙方投资额10%的违约金,逾期付款日违约金停止计算;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稀释乙方投资比例,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如甲方选择稀释乙方投资比例,则稀释后乙方投资比例=(乙方已付投资款-乙方违约金)/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总额。”

  如果这个投资方实际投进来的金额比较小,后续再投进来的可能性也小,那主投方一般会选择跟他解约,把他全部的投资份额都释放出来。

  解约的后果,一解约投资份额就释放出来;我们最关心的是投资份额的释放时间要尽早而且清晰;

  解约还会导致投资方不再按照投资份额享有署名权、收益权、著作权等相应权利。

  没有约定就要立即归还。但是,对主投方肯定不是好的选择?主投方金钱上的压力更大了。

  解约是因为有资金缺口被迫解约的,如果马上退款资金缺口就更大了,雪上加霜。我们建议明确约定归还违约方投资款的条件。比如说:

  “如果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则甲方有权自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违约金和/或实际损失后,将余款自甲方将电影送交电影局内容审查之日或甲方就【】%投资份额成功引入新引投方且收到【】%份额中的95%投资款之日(二者以在先发生的为准)起十(1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如乙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少于违约金或尚未付款,乙方应当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违约金余额,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投资权利及署名权等相应权利”

  影视投资合同约定的是投资、生产、销售、回收投资的完整循环。很重要的事是投资方要明确做好分工。通常一方负责制作,一方就负责宣发。制作方负责生产产品。宣发方负责两件事,第一件事是把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第二件事,收回来的投资给大家分配好。

  剧本可能是一个原创剧本;也可以是一本小说,主投方买了它的电影改编权和摄制权,经过前期开发改编成一个电影剧本。前期开发的成本作为投资计入电影的总投资额里面。剧本的提供方不一定是制作方,也有可以是投资方当中的一方。但是无论哪一方提供剧本,剧本提供方必须要保证剧本版权链完整、合法、不侵权,不侵权有两层含义,第一,不侵犯任何著作权,第二,不侵犯人格权,尤其是由真实事件改编的剧本要特别注重不要侵犯人格权。

  组班子,也就是把核心主创确定好。核心主创至少应该包括出品人、制片人、导演、编剧、主演、摄影指导、美术指导、妆造指导、作曲、剪辑。对一些特殊题材电影比如武打片的武术指导很重要,一些特效比重大的电影特效总监很重要。

  有的时候也许监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核心主创,比如说陈可辛导演,他在做老带新的时候,会让新人担任署名导演,他自己署名监制,但是这样一个时间段可能陈可辛导演这位监制其实就是更核心的主创。

  只有把电影的核心主创确定下来,我们才能够做出相对清晰的电影预算,才能知道电影的总投资额是多少钱。另外只有核心主创确定下来,我们才能够对电影的质量做一个初步的评估和判断。这样一个时间段才初步具备了融资条件。

  主创签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线下,全部主创都由制作方负责签约付款;第二种是部分线上部分线下,一部分费用由制作方来签约付款,这是线下费用,一部分主创是由制作方之外的投资方来负责签约的,这是线上费用。

  线上费用的模式主要是为了节税和节省承制费。制作方是要有收益的,制作方有两种获利模式:第一是实报实销收承制费的模式,第二种是包干的模式。

  完成后期制作后,A-copy完成后就要报审了,报审工作由哪方负责是需要明确约定的。一般是第一出品方负责报审。最终拿到龙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才能最终上映。

  2. 授权期限是永久(五十年)的还是只有一段时间比如十年?这一些因素都将影响收益。

  现在投资方预付发行费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少,如果是宣发方垫付,宣发代理费收取比例肯定要高一些,比如中国大陆地区电影发行收入的12%-15%。一般宣发费由宣发方与投资方提前商量好一个上下限,通常上下限会受到电影上映档期的影响。

  整个循环当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收入分配的环节。收入分配环节也是宣发方主导负责的。主要关注两个重点问题,第一个重点问题是在投资方分配电影发行的收入之前,有哪些款项是需要提前扣下来的?通常的扣款顺序是会约定先收回宣发代理费,再收宣发费,这个顺序是保证优先收回利润,更保护宣发方。并且宣发方会要求,如果电影全部发行收入都覆盖不了宣发费,投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担宣发费的差额部分。这也是宣发方为什么都是投资方之一的根本原因。也有约定先收回宣发费,再收宣发代理费。这种方案认为宣发方的宣发成本是一个独立投资行动,如果宣发方连自己的成本都收不回来,就说明宣发能力不够,应当自担风险。

  如果投资方希望导演多兼顾票房,能够最终靠主创奖励的方式促使导演关注市场效果,约定电影票房达到多少个亿,以上的部分就按比例给导演主创奖励。

  如果投资方希望导演别超支,尽量节约制作成本,可以约定利润达到一定的金额就给导演奖励。

  在签投资合同、做投资预算的时候,这笔钱是不确定的,不会包括在投资预算里,投资方的投资款里也不包含这部分钱。制作方只能从电影的发行款里直接付了,因此就需要事先扣除。事先扣除就需要在签署投资合同时就明确告知投资方,在制作成本当中有这样一部分或有成本,需要在发行收入给各投资方分配前扣除。假如没有这个约定,发行方要扣除主创奖励就很难和投资方交代。

  作为律师,有必要了解影视全流程,就像玩游戏一样,了解完整的世界观,看清整个地图,从新手村起就不可能会落下任何重点。只有进一步探索行业,以客户为本,才能为客户提供实实在在的解决方案。以此和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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