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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鼎明私募承诺收益等4宗违规 股东陈杰吃警示函

信息来源:欧宝体育下载 发布时间:2024-06-07 01:01:46


  

合肥新鼎明私募承诺收益等4宗违规 股东陈杰吃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7、18、19号显示,合肥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鼎明”)在管理新鼎明并购贰号私募互助基金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合肥新鼎明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陈杰以及总经理何冰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合肥新鼎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上述两名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合肥新鼎明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合肥新鼎明成立于2014年7月29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陈杰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何冰为经理。合肥新鼎明第一大股东为杭州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票比例70%,方军为法人代表、实控人、董事长,与陈杰同为最终受益人、大股东之一,各持股票比例27.81%,何冰为监事会主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别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有几率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及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公开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合肥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新鼎明并购贰号私募互助基金过程中存在承诺收益、未严格按合同约定投资运作、未充分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你作为公司CEO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你的行为违反了《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经查,合肥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新鼎明并购贰号私募互助基金过程中存在承诺收益、未严格按合同约定投资运作、未充分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未按照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你的行为违反了《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互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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